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

  • 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发生分立,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 分析

首先,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于饲养动物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饲养动物,自己享受因此带来的利益,同时,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风险。

其次,我国立法没有使用比较法上常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概念,而是使用了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理解,饲养人对应的是所有人,管理人对应的占有人。如果当两者发生分离时,责任由管理人承担更为合理。因为,当饲养人不是直接管理人时,就失去了对于饲养动物的直接保有与控制,没有防止侵权发生的可能,故此种情况下,应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曾有学者提出,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应认定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为民法通说所采纳。在没有法定情形下,若可随意认定连带责任,将缩减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自由。

来源:@ 民法韩祥波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上律指南针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